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