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