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