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

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