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 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