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三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 (四) 第三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四) 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