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方式送达的,应当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盖有本院印章的委托函。委托函应当写明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案号;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受送达人的详细地址以及需送达的文书种类。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