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三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 (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二) 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