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三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 (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 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第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