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