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三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 (六) 第三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六) 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