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九十二条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