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四、 质证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七十三条 四、 质证 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