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四、 质证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七十二条 四、 质证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