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五十六条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