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