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四、 质证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四十九条 四、 质证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