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四、 质证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四十八条 四、 质证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