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三十五、

三十五、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