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三十、

三十、 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抿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