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十八、

十八、 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言。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