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十九、

十九、 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