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十七、

十七、 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