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8、 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十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十六、 8、 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十六、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