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8、 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十、 8、 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十、 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宣读的证据,可以由审判人员代为宣读。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宣读。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