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8、 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十一、 8、 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十一、 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行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