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