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