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