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