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