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