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