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兵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兵团人民法院管辖。

兵团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刑事案件以及再审刑事案件的管辖,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