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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行使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权,管辖兵团范围内的各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