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 3. 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五、 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仅限于《1958年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该项申请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 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委托执行的已经确定的判决、裁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否则,应当退回外国法院。 注: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 注:1. 3. 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五、 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仅限于《1958年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该项申请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 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委托执行的已经确定的判决、裁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否则,应当退回外国法院。 注:1. 该国声明,只适用本公约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即作互惠保留。 第二百零四条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