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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
  3. 3. 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4. 五、 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仅限于《1958年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该项申请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
  5.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 附:

3. 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五、 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仅限于《1958年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该项申请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

附:

本通知引用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有关条款

引用法条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
五、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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