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