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六、 审理与判决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七十三条 六、 审理与判决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