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六、 审理与判决 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五十六条 六、 审理与判决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