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五、 起诉与受理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三十七条 五、 起诉与受理 第三十七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