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五、 起诉与受理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三十八条 五、 起诉与受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