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五、 起诉与受理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三十六条 五、 起诉与受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