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