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