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