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三、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四十二条 三、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