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三、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四十一条 三、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