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三、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十四条 三、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