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三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