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十九、 执行程序 第三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百四十条 十九、 执行程序 第三百四十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应当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三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