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三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