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百三十七条

第三百三十七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