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与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请求送达法律文书的,除该国同我国已有司法协助协定的依协定外,依据互惠原则办理。